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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下半年成都公安机关招聘辅警笔试疫情防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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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下半年成都市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有关要求,因部分职位报名人数未到达最低人数要求,经研究,决定根据报名人数相应调整职位招聘名额。现将部分职位招聘名额调整情况和考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情况公告如下。

一、部分职位招聘名额调整情况

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勤务辅警岗位(职位编号20210105)招聘名额由168人调整为161人;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勤务辅警岗位(职位编号20210107)招聘名额由169人调整为112人;

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勤务辅警岗位(职位编号20210108)招聘名额由77人调整为69人;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文职辅警岗位(职位编号20210110)招聘名额由20人调整为10人,勤务辅警岗位(职位编号20210114)招聘名额由110人调整为9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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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勤务辅警岗位(职位编号20210121)招聘名额由71人调整为46人;

大邑县公安局勤务辅警岗位(职位编号20210128)招聘名额由70人调整为68人。

二、考试期间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健康,根据当前疫情情况,现就考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广大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于考前15天起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

(三)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境)外地区的考生,考前应至少提前22天入境,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隔离观察、健康管理何核酸检测。来自国内地区的考生,要求如下:

1.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街道旅居史,以及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街道旅居史,正在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的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2.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区旅居史,以及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和直辖市、省会城市所在区旅居史的来(返)川考生,需提供3天内2次(采样时间间隔24小时,参加考试前三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14天内有本土新冠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旅居史的来(返)川考生,需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或者次密接者的考生,在结束隔离观察后才可以参加考试,并于考试当天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每场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请考生提前准备好当天本人防疫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纸质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需提供的人员准备,纸质版、电子版均可,下同),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入场扫码和体温检测准备。核酸检测报告时间以出具时间为准,非采样时间或报告打印时间。

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再参加此次考试,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五)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七)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笔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八)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考区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规定执行。鉴于近期国内疫情多点散发,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地区最新防疫要求,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签署《2021年下半年成都市公安机关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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